1950年《土地房产所有证》能起到法律效益吗????
我家有一房产证是1950年的,2009年村里修路把我家街南空园(我家在哪里种菜,放一些杂物)的一大半占为道路,当时经商议给我家另批一处房产,至今未批。当时村里把院子里的石头和木材放到我家房后东北角,现在村里人说我家放东西的地方是他家的,让腾出来。我家准备再把东西放回原处。那样的话会占村里的路。您说这样行吗???? 还有一件事,我家的房屋是两户人在居住,北房及西房两件是我家的,南房及东房两间地基是李某的。后来两家因为生活琐事不合,经常大吵大闹,村委会调解仍起不到作用。在1997年时,我母亲和李某签署了一份协议《旧房基底处理协议 》,协议如下1原旧房基地李某东房两间旧地基现属我家所有。2.原旧地基后院属集体所有双方不得占有。3.李某旧房后留60公分散水砌墙时,我家不得砌严。4.李某砌院墙时必须和原淘银南墙一齐。5.我家南园必须拆除,以利于西边户出入。6.原旧分房协议作废,以此协议为一据。有村委**、镇里调解人签字,我母亲和李某签字。您说这协议生效吗??有法律效益吗??按上述协议村里占有我家地方,并没有另批房产给我家,我想这协议不会生效吧!再有签协议条款2时,那地方是三人所有,在当时另一人并没有在场,我母亲和李某签的,那这样协议是不是更无效了。在签完协议的第三天,我母亲和李某再次发生争执,当时的村委**说这协议无效。事情基本是这样,我想问您的是,这房产证和协议能起到法律效益吗?现在双方仍在这些事上有争议,我想村里以修路为由占我家南园,到现在没有另批房产,这样我家是不是可以在搬回去。李建伟:1381143013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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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MC玉蝴蝶
发布于2012-03-1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