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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应如何理解?

    财税[2011]82号 通知提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应如何理解?到底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还是“婚前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今日致电深圳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说他们初步的理解是婚前买的,婚后更名就不能免征。 北京市

    土地权属 房屋 土地 房屋更名 举报

    提问者:silver892008

    发布于2012-03-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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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个回答
  • 恋一小屋 丨Lv 3
    第二种解释是正确的。
    +1 2012-03-17 举报
  • 美好人生0808 丨Lv 0
    通俗一点就是婚前的房子,婚后要加名字的可以免征契税,但有1/2的产权要满5年后才免征营业税
    +1 2012-03-17 举报
  • 红楼叹 丨Lv 3
    是第二种解释
    +1 2012-03-17 举报
  • 游走在岁月的声音 丨Lv 3
    是第二种。
    +1 2012-03-17 举报
  • 粑粑兔 丨Lv 4
    是第二种解释。
    +1 2012-03-17 举报
  • shoubuliao2 丨Lv 3
    就是说房产证加名(夫妻另一方)免征契税!
    +1 2012-03-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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