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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卖使用权问题
8年前,家均在农村的甲方出于对乙方贫寒家境的同情,将自家的老房子以5000块的低廉价格卖给了乙方,当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8年后,由于企业下乡征用土地,会赔偿大量土地征用费给被征地用户,这时,甲方想收回房子和土地以获征用金,请问:甲方是否有权收回曾经廉价卖给乙方的房子?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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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flowery2012
发布于2012-03-17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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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毛的牙刷
丨Lv 4
可以收回的,农村的土地是集体制的,属于国家的,是不能私自买卖的,所以你们之间不存在买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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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ny_zung
丨Lv 6
只要没有办理产权过户你可以要回来。但房屋的增值部分归乙方所有。建议你不要要了,细算账你得不到便宜的。你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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