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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5
保证房屋适宜居住是买房方最基本的义务,与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人就是你要找的人。那就是开发商。这与所有权是否转移没有关系。只要证明出现的这些问题不是因为你装修导致的就可以确认是开发商应该承担责任。 北京市住建委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全面实施,通知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这意味着在一般住宅50年的设计使用年限内,房屋产生的质量问题开发商都要负担相应责任。 即使你住在其他城市,可以看看当地住房建设委员会的规定。应该是大同小异。 确定了开发商一定要承担责任后,如何承担呢? 首先与开发商和物业进行交涉,标明立场,最好有书面的通知,自己留好证明。在与物业公司、开发商进行交涉的过程中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留,一旦口头或电话交涉没有得到有效反馈,业主应将自己的观点及要求以书面的方式通过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寄给开发商,并将有关回执加以留存,以避免问题久拖不决,逾越保修期限后,业主无法证明房子的问题发生在保修期限内。而即使开发商同意给予维修或赔偿后,业主也应当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房屋问题的处理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还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开发商因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因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买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修理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