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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tfj
丨Lv 0
你好 我是华中科技大学房地产硕士 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土地估价师我在武汉汉信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工作这种事情我们经常遇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这是绝对和典型的违法行政你有3途径解决此问题1 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向仲裁委员会仲裁3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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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zi96
丨Lv 4
唉,个别朋友来回答提问真不知道是出于什么目的。且不说这位年轻人的回答内容,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见识,即使一个案子中众多法官、律师可能意见都有不一,很正常。但是第一次见到有人在回答别人问题的时候,还要附带从言语上攻击其他回答者,想不明白既然此人连一点起码的平常心和尊重都没有,还怎么自居来这里帮助别人。借用提问者开的这个提问,再给此人上一课。也请提问者谅解,可能我先前的回答不够精细,但是在这样一个提问平台上一般就是做到“简而答”,而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应该以详细的情形当面咨询懂法律有经验的律师。因为你在这里的提问本身就可能无法完整、详细的描述现实,民事纠纷往往都是很长时间积累出来的,不是一点一刻发生的...一、结合我先前回答内容,给提问者您详细解释这里边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处理依据。二、请那个到处说别人不懂法,到处适用言语攻击而抬高自己其实根本什么都不懂且分文不值的人,看清楚:1、我先前回答中有“如对方也主张该区域的使用权”,就是你们学校和对方对争议土地都表示自己有其使用权---争议的是使用权归谁的问题。这时候,你学校应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2、《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你们属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3、我先前第二个回答中有“在土地相关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依据出自《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本款仍然寄予土地使用权属争议之下。以前我曾处理过这样的一个案子,最后强制对其违章建筑予以了拆除,拆除费用还由违章施工一方支付。4、我先前第一次回答中有“如对方野蛮侵占继续无理”,这就是第二层意思了,即不属于使用权属争议时,(你们学校有明确的使用权界划,我第一条回答中第一句话所说的),而对方就是无理侵占(其实这里关系涉及比较多,有可能涉及侵占、有可能涉及相邻权、也有可能涉及其他债权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你们该怎么办呢,我先前回答了“你单位可将其诉至法院”,依据的是我国《民法通则》。这就是民法上讲的侵权。侵权造成的损失,对方应该在其侵害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5、我发现这位李什么喜欢心碎先生,特别喜欢跟在我的答案后边鹦鹉学舌、拾人牙慧,且还要大放厥词,曾给别人回答说“构成抢劫”(当时提问者问题中涉及一个单位行为,单位可能是抢劫罪的主体么?);“公共交通运输事故中不可能出现故意杀人的情形”(请去学习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还请问懂刑法及其常用司法解释么,);更甚至曾在我回答某一朋友的提问中我明明说了“诉讼证据上会有风险,请以协商为重”,这位小朋友还要蹦出来指着我的回答说“你在怂恿当事人请律师”。说到这里,让我想起了“大宋提刑官”里宋慈无奈的笑容,可笑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