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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急~~~高手帮忙~~~~物业管理案例3(来自太原绿地世纪城小区)

    业主赵先生在2003年8月两次收到绿地世纪城物业管理公司的整改通知,要求他将78号101室出租给开五金电的店主迁出小区,恢复住宅使用性质。由于店主没有及时搬走,小店还遭到停电的“待遇”。而同一小区内,由物业公司擅自将51号地下车库租给的几家五金建材和装潢公司,他们没有接到要求限期搬走的通知。问:1.物业公司擅自把地下车库出租开店和业主将住房出租开店的行为是否正确?怎样才能让这种行为成为正确的做法?2.如果正确,地下车库出租所得的收入应如何分配?3.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业主或租客采取停电措施,为什么? 北京市

    建材 物业 户口迁移 租房 举报

    提问者:mediasky

    发布于2012-01-2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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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zwwjaps 丨Lv 3
    物业行为不正确。公摊收益归业主所有
    +1 2012-01-25 举报
  • zlxleo 丨Lv 2
    这个物业肯定不行因为这个房子具体做什么不能有物业或您来决定,应该是由房子的使用性质来决定;再就是小区物业是没有权利停电的,可现在好多的物业公司就是拿着配电箱的钥匙,不服从管理就给停电,这属于霸王行为!
    +1 2012-01-25 举报
  • 装修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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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艾文买房 丨Lv 3
    1、不正确,如果要改变地下车库的使用功能必须征得业主大会统一之后报相关**部门审批之后才可以。3、物业公司无权采取停电措施,用电是用户与电力公司之间的一种协议,与物业公司无关,如果电力公司有委托书给到物业公司,那么物业公司可以按委托书权限进行处理。
    +1 2012-01-25 举报
  • gjh628 丨Lv 0
    不正确的 这个收来的费用 可以用做 小区建设小区物业没有停电的权利 电力公司才有的
    +1 2012-01-2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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