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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正在查找关于农村林业用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有知道的请帮助我找一找

    提问者:s_uer

    发布于2012-01-25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 美派斯 丨Lv 0
    森林法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改变林地用途,用作商业使用,是违背《森林法》规定的,工商部门是不会为你登记备案的,除非你的商业用途仍旧是林地。
    +1 2012-01-27 举报
  • youmochong 丨Lv 4
    很多的!发个邮箱来发给你!
    +1 2012-01-2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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