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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出的宅基地被收回,我的损失谁买单。

    2008年我村民小组将村上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用地,单户面积200平米,以单户2000元人民币价格。卖出9户,且村上开有收款收据。 这种事情在我县本不算稀奇,各村都有宅基地买卖。**也默认这种买卖。 买了宅基地为了早日盖房。父母亲帮我照看小孩,我和妻子在外地打工3年没有回家。就在我攒够7万元盖房钱,回家定购好一切材料(盖房用的砖、水泥、钢材、门窗料等材料和施工队)。村长却一句话要收回我的宅基地,不让我盖房了。而且没有任何理由。已经盖好房子的几户不追究责任,没盖的坚决不能施工。且只答应退回我们当时买宅基地的2000元。其他概不负责。 那我为了盖房子买的这些材料和损失到底该谁负责? 望哪位能给予帮助解答,感谢您对农民的支持。 农民挣钱不容易。想盖房子更不容易。 北京市

    施工队 钢材 自建房 宅基地 举报

    提问者:zhdizzy

    发布于2012-03-2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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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笔记本家园 丨Lv 3
    现在我不知道
    +1 2012-03-27 举报
  • 飞鹰主页 丨Lv 3
    在实践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常见的程序错误有四种:一是,行政机关发文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行为在先,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在后;二是,违反国务院行政公文行文的有关规定,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和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这宗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混淆,即同一个审批文件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又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批复只送达新的土地使用者,没有送达原国有土地使用者;三是,注销原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不依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中“注销土地登记”的规定程序办理;四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诉权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资函犤2000犦 21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通知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该宗土地。
    +1 2012-03-27 举报
  • 111zhaojun 丨Lv 1
    这个要去当地**上报,要拆也是所有人都拆,不是造了就不用了,还要去法院咨询下
    +1 2012-03-2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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