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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通讯
丨Lv 0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六十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第七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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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剑江湖
丨Lv 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二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 (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三)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四)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五) 权属有争议的; ?? (六)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