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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 时效 问题 关于房子 见详

    事情的大概是这样。我妈妈家有3个子女,大姨,我母亲,我舅舅。我妈妈小的时候帮家里搭盖的房子,按照现在来讲是门面。后来她下放,上调,工作,就离开了以前的住处。原来的老房子就我舅舅一个人在,大姨工作也有单位的房子。90年不到的时候,我舅舅在我们都还小的时候听舅妈要把家里房子卖了。那个时候我的外公外婆都不在了。他一个人要卖房子,可是他一人签字不行。要大姨和我妈的签字。他就答应我妈,说我妈退休了回来有一套房子住。否则的话,我妈妈不同意签字。她怕以后回来没有房子住,要是当时卖掉的话。于是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大意就是等我妈回来,我舅舅把他因卖房子得的钱重新造的房子,给一间给我妈妈住。我大姨在九十年代末的时候去世了,他们也签过协议,但是,那张协议和我妈妈的不同,她只要求,卖过之后,我舅舅新盖的房子不能找她借钱。可是现在我们回到来了,他不承认了。说没有那一纸协议。虽然那个协议是八十年代末签字的,但是我们任然保存着。我将它复印了数份,拿着去问他,他讲没有那回事。有本事就法院告去!那个房子现在要拆迁了,那是座2层楼,面积还过得去,他家一共就3个人,这个钱拆迁办要付给他的,或者补他房子。我们应该找拆迁办要还是怎么做?我妈妈户口现在不在这里,我们刚来的时候我母亲曾经跟他说过迁户口的事,他不要我妈迁回去。我估计是怕我妈户口回去会分她应得的那一份房子。现在,我请问,我妈妈有资格要到这个房子的一部分吗?能要多少???如果这个事情我要上法院的话,可以要求律师费诉讼费都由其背信弃义引起,全全要求他付吗?? 问题补充:所签协议底下的签名下面没有写日期。有效吧?? 退休回来一次也没有像协议上讲的一样给房子住。 他明确表示要独吞房子不愿意承认协议的时候是退休回来之后,我们找他要间房子住,他不给。而且我们以前对他挺好的,他儿子都是放我家带的,他下岗的时候,是我妈在厂里给他找的工作,那厂是个大企业。现在人家态度不一样了。还说那个时候我妈风光的时候没有沾她光,现在我们也不要想沾他光。那是协议,没有要沾他光的意思。不然不签字给他卖的。再说他沾我家的光还少吗?想问下,诉讼时效的问题。我妈退休05年退休的。我认为这个房子不存在是否有什么诉讼时效的问题。问题很简单,就是我舅舅现在要拆的房子,有我妈一份。那个时候老房子给你卖,没有说无偿送给你。现在拆了,你要至少把我妈原来的那一部分还给我们。如果说大姨放弃了,那么就是我们一人一半。可是有的人说有,有的说没有。如果你要是说,过期了,诉讼时效过了,但是我舅他们明确回答我妈说不给房子住的时候,是09年8月3日晚。这个现在要拆的房子,本来就是祖上的家业卖了暂时让我舅他们用的,现在要拆了,你就是按照拆迁办的规定,他也拿不到那么多面积,而且你理应归还本属于我们的一部分。谁说让他独吞?而且这本来就是祖上的家业,我只要我们自己的那一份就行了。他想通过他卖了,然后重新盖房,重新领房产证,证上就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的方法来独吞。我不同意。而且,我认为,法律也不允许。现在就一个问题,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北京市

    拆迁办 户口迁移 户口 自建房 举报

    提问者:小火柴丫丫

    发布于2012-02-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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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nnyanjiang 丨Lv 4
    您好,您说的这个房产您母亲应该有占份额的。不过户口迁出去了就比较麻烦的。但是当时签的合约没得时间的话是个漏洞,但是你们应该可以去鉴定时间和笔记。如果起诉的话是有诉讼时效的,如果您舅舅要卖房子,应该还是要您母亲签字。不过建议您去咨询哈专业律师
    +1 2012-02-22 举报
  • applepineapple 丨Lv 3
    所谓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的不同,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普通时效为二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二次种:第一、短期时效,是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绝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第二、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的诉讼时效。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第三、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最长的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这里提到的所谓”应当知道“其实是一种客观推定,就是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可能,当事人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最长保护期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二十年诉讼时效的正确适用,分为民法通则实施前或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其中民法通则实施前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着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二是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
    +1 2012-02-2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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