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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 财预字〔1999〕36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合同法》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检查: 一、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对合同履行时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机关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七条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政府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工作。 第九条采购机关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共应商付款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核: 1.验收结算书(附件一); 2.接受履行报告(附件二); 3.质量验收报告; 4.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在审核时,采购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询问及时作出答复。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方可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十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抽查而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采购机关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可以独立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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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 财预字〔1999〕36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合同法》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检查: 一、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对合同履行时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机关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七条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政府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工作。 第九条采购机关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共应商付款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核: 1.验收结算书(附件一); 2.接受履行报告(附件二); 3.质量验收报告; 4.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在审核时,采购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询问及时作出答复。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方可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十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抽查而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采购机关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可以独立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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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7007952775
丨Lv 2
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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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8092979577
丨Lv 1
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涉及到项目的征地拆迁、开工建设到完工质量验收、后续分配管理等多个环节,因此,衡量项目的建设管理效率是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执行情况作出总体评价的重要基础。以分配程序审批效率为例,从中低收入以下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到申请家庭进入轮候,由地区房管所负责发放摇号结果通知,办理原房退出、后续入住手续等,要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应该在审计中对政府的分配程序审批效率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其审批程序是高效的,那就能将管理上发生的成本费用降到最小,从而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周期,更好地为民众服务。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