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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准确掌握全局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依规处置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问题,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现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二、清理整改范围局机关、区环境监察大队、区环境监测站、各环境管理所。三、清理标准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3〕59号)的规定,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为:1.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2.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四、清理整改重点内容(一)局机关、站、大队、各所办公用房1.超过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2.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3.新调整后办公用房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二)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1.超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室用房的;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占用原单位办公室用房的;3.办公室用房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五、清理整改方法总体上按照“调(大调小)、腾(腾出空余房)、合(合署办公)、改(整改隔断)”的工作思路,本着从实际出发,以少花钱、不花钱为原则,杜绝“形式主义”和整改过程的二次浪费。具体可采用以下方案:(一)办公室用房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内(含30%)且目前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50%的,可暂时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时一并整改;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的,须及时安排整改。(二)已经完成装修尚未投入使用的办公室用房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内(含30%)且受设计结构、采光、采暖通风等影响确实无法隔断,目前也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时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上的,须及时安排整改。正在改造装修的办公室用房须严格按标准执行。(三)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四)新调整、租用的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规定执行。(五)局机关办公用房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站、大队、各所办公用房由各单位根据局办公室给出的指导意见自行调整到位。各单位要根据现有办公楼(层)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利用、便于工作、勤俭节约、整层整片集中、整层整片腾空的原则,进行科学分布调整安排。各单位占有、独立使用的各楼层会议室、风机房以及强、弱电间等公共部位一律予以腾空,恢复原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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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7467907084
丨Lv 1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准确掌握全局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依规处置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问题,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现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二、清理整改范围局机关、区环境监察大队、区环境监测站、各环境管理所。三、清理标准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3〕59号)的规定,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为:1.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2.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四、清理整改重点内容(一)局机关、站、大队、各所办公用房1.超过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2.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3.新调整后办公用房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二)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1.超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室用房的;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占用原单位办公室用房的;3.办公室用房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五、清理整改方法总体上按照“调(大调小)、腾(腾出空余房)、合(合署办公)、改(整改隔断)”的工作思路,本着从实际出发,以少花钱、不花钱为原则,杜绝“形式主义”和整改过程的二次浪费。具体可采用以下方案:(一)办公室用房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内(含30%)且目前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50%的,可暂时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时一并整改;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的,须及时安排整改。(二)已经完成装修尚未投入使用的办公室用房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内(含30%)且受设计结构、采光、采暖通风等影响确实无法隔断,目前也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时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上的,须及时安排整改。正在改造装修的办公室用房须严格按标准执行。(三)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四)新调整、租用的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规定执行。(五)局机关办公用房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站、大队、各所办公用房由各单位根据局办公室给出的指导意见自行调整到位。各单位要根据现有办公楼(层)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利用、便于工作、勤俭节约、整层整片集中、整层整片腾空的原则,进行科学分布调整安排。各单位占有、独立使用的各楼层会议室、风机房以及强、弱电间等公共部位一律予以腾空,恢复原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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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7462
丨Lv 4
清理整改重点内容(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方面1、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2、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3、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4、企业及非党政机关编制内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报刊、编辑部等单位或组织无偿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5、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6、机构撤并后未腾退原办公用房的;7、迁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未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将原办公用房擅自移交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8、新建办公楼或新调整后办公用房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二)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方面:1、超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室用房的;2、在多部门兼职占用多处办公室用房的;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占用原单位办公室用房的。4、办公用房方面存在的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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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4554140446
丨Lv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于2000年开始实行。该标准规定了办公用房人均面积的上限,如正省(部)级54平方米,正司(局)级24平方米,地方机关处级12平方米……对照这些规定,目前很多党政机关的办公面积是超标的。国家计委的这个标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