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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纠纷(来自连云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小区)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钱进行后续开发,遂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乙公司补偿两千万,待乙公司投资达项目总投资的25%时,甲公司即将项目全部转让给乙公司。现在,因房地产价格上涨,甲公司在乙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后,却以《合作协议》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土地转让“投资达25%”始能转移的规定,是无效协议,拟违约问:(1)《合作协议》的性质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合作协议》有效吗?(3)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转让时,需要达到投资总额的25%”如何理解?本案中合同有效如何解决?合同无效如何解决? 北京市

    地产 土地使用权 土地转让 房屋转让 举报

    提问者:艾斯比保龄

    发布于2012-03-0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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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zyh7601369 丨Lv 4
    第一,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甲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后续开发由乙出资进行,并且约定了甲的获利为2000万元,待乙投资达项目25%时,该项目即全部转让给乙。这种转让不同于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合作方式,而属于项目的整体转让性质。 第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情况,开发初期,项目仍属于甲公司,只有投资达到总额的25%时,甲才将项目全部转让给乙公司。该合作协定属于附条件的协定,并非直接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具体认定时亦应认定为有效。 第三,《城市房地产
    +1 2012-03-06 举报
  • 刺猬ysy 丨Lv 0
    民事仲裁,
    +1 2012-03-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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