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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个回答
  • 三山龙 丨Lv 3
    原则上不满五年是不允许出售的,既然马上到五年了,您可以等等,到五年再卖,落个踏实,提前可以找着客户。
    +1 2012-04-01 举报
  • dgh770913 丨Lv 3
    可以出售的
    +1 2012-04-01 举报
  • 起个名真累 丨Lv 3
    可以先签署买卖协议,交个定金,等满五年在过户交易,一个综合地价款。
    +1 2012-04-01 举报
  • dwb_lps 丨Lv 0
    只要房本满五年就可以出售要交10%的综合地价款,15.6元每平米的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土地出让金在过户时交就可以,综合地价款在上市之前补齐经济适用房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首先原单位必须放弃才可以,配合上市就可以了
    +1 2012-04-01 举报
  • 兔子电脑 丨Lv 0
    条件是先满5年,然后交10%的综合地价款,就可以上市交易了。
    +1 2012-04-01 举报
  • dingdanglele 丨Lv 4
    可以啊,只要交10%的综合地价款。就可以上市交易了。
    +1 2012-04-01 举报
  • doquan78 丨Lv 4
    对于新房而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上市出售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对于老房而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确需上市交易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可上市交易,补交价款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分水岭由2008.4.8日已经推迟到2008.4.11日!也就是说2008.4.11日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满五年买卖,只需要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就可上市交易!2008.4.11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满五年买卖,则需要补交差额(现购买价-原购买价)的70%的综合地价款,这可是一大笔钱,其实就是侧面限制经济适用房的买卖!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2012-04-0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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