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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约房屋租赁合同
:我将自由住房出租给承租人,合同签定日期为2007年6月15日-2010年6月15日日终止。现因为个人原因急需收回住房。我也承诺给承租人另找住房,并承担搬迁费用和租金差额,可对方就是不同意。在双方签定的合同中有一条款:“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自然终止。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如果乙方要求(提前)退租或续租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请问根据这一条款“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我有无权利要求合同终止。或赐教解决办法。谢谢!注:合同中双方未对提前解约合同提及赔偿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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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yangbo6847
发布于2012-04-0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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