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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前解约房屋租赁合同

    :我将自由住房出租给承租人,合同签定日期为2007年6月15日-2010年6月15日日终止。现因为个人原因急需收回住房。我也承诺给承租人另找住房,并承担搬迁费用和租金差额,可对方就是不同意。在双方签定的合同中有一条款:“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自然终止。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如果乙方要求(提前)退租或续租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请问根据这一条款“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我有无权利要求合同终止。或赐教解决办法。谢谢!注:合同中双方未对提前解约合同提及赔偿 北京市

    续租 合同终止 房产纠纷 租房 举报

    提问者:yangbo6847

    发布于2012-04-0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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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crane1986905 丨Lv 0
    如果你们的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你是不可以随便收回房屋的,再说你这不属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租客无非是想要一些损失费,协商一个补偿就可以了。
    +1 2012-04-0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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