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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租房

    提问者:喜欢夏天的味道

    发布于2012-03-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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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 wap5352078972 丨Lv 1
    供住房今年有沒有?
    +10 2017-08-19
  • 极具挑战 丨Lv 0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 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提出申请。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第八条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家庭人口 家庭构成 配租套型 1人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2人 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单居、小或中套型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中或大套型 3人以上 夫妻及子女 中或大套型 第九条 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第十条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10 2012-03-29 北京市
  • 冥王天蝎 丨Lv 4
    +10 2012-03-29 北京市
  • meteor88622 丨Lv 2
    去建委申请吧
    +10 2012-03-28 北京市
  • arting123 丨Lv 2
    11-30号最新的政策《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今天上午正式发布,并自2011年12月1日,也就是明天正式实施。全市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于12月1日起全面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类人群可申请 按照《办法》,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三类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配租。其中,第一类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算起;第二类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提出申请;第三类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类可申请人群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外地人增设家庭收入限制条件 市住建委表示,《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向社会公开征求反馈意见和建议时,群众针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确定”的条款提出建议。 建议“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也同样应当对外地在京人员设定家庭收入限制条件,这样可以更好地解决外地在京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 因此,今天正式公布的《办法》中增加了外地在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收入限制条件,家庭收入符合与北京户籍家庭相同的规定标准,也就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目前各区县正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准入条件,待准入条件明确后,由各区县**发布实施,届时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可按所在区县规定进行申请。 区县可选两种摇号方式 在配租管理方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仍然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的方式进行。 各区县筹集的房源用于保障本区住房困难居民家庭需求,在区县组织摇号配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市级将加大统筹力度,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使用,满足申请家庭跨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 为加强房源分配的计划性和信息公开透明程度,《办法》中规定,各区县应于每年12月提前制定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并应在各区县**网站向社会公布。 区县可选两种摇号方式: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后,家庭依顺序号选房;按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房号。 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先配租家庭,除保障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外,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家庭等六类家庭可优先配租。 家庭情况生变可申请调换住房 《办法》规定,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有所区别。 在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方面,《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家庭配租家庭人口等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申请调换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根据房源情况,予以调换成相匹配的房屋或纳入轮候调房需求库。 同时,为确保有限的保障资源用于应保障人群,严格后期动态管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进行动态调整。 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规定,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不同家庭配租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构成 配租套型 1人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2人 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单居、小或中套型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中或大套型 3人以上 夫妻及子女 中或大套型
    +10 2012-03-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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