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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认购书是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楼盘是成都郫县柏林河畔)(来自成都柏林河畔小区)

    仅有的 50分, 全部奉上。实在没办法了,着急啊!! 详细情况是这样的:我10月中旬与开发商签订了 房屋认购协议,并且缴纳了首付款(按揭),但是因为那时候开放商还没有拿到预售证,所以没签《房屋购买合同》,不过本月20日已经取得预售证。房屋预定明年9月交房。 昨天,销售人员告诉我,我买的面积有误差,具体情况如下:问题说明:1、乙方收取了:定金与首付款 2、所购房屋建筑面积是87.38,套内建筑面积是79.22,而现在销售工作人员电话说:目前预测面积是101.7,多出了14.32,多出的这14.32我们需要支付吗? 如果需要支付,应该按什么比例支付?如果多出的面积我们不能达成统一,如果退房,他们需要对我们做出赔偿吗? 我把认购书里面主要内容摘出来: 1、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付款方式 2、2010年2月28日前必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责罚说明:购房者(已方)签订协议后要求退房,则卖房者(甲方)不退还定金,并有权将房子另行销售,同时甲方将乙方所预定的房屋另行出售,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4、责罚说明: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之前,如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甲方不能将乙方所预定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甲方应在本合同撤销后30天内将所收款项无息退还乙方,甲方不在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下面是我自己查找的资料,但看的头疼,还是迷糊,希望法律专业人事能帮我理解一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没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还有个情况;我们签订的是认购协议,不知道这个协议能否充分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关于 认购协议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的条件?? 希望大家帮帮忙!! 最好不要复制粘贴的。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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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dianlv1

    发布于2012-03-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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