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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9845513919 丨Lv 2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对国内企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当时考虑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允许买卖,原房地产税的税名与征收对象内涵已名不符实,故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先后制定了施行细则。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1 2019-10-15 举报
  • ask7847769307 丨Lv 1
    首先,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此可知,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具体扣减比例由个地方自行制定。年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年税率为12%。其次,看看与你相关的问题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你们属于扣除30%的。即: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30%)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另外苏州有个文件,苏地税函[2000]28号规定装潢支出也要计入原值。再有,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1 2019-10-15 举报
  • ask6342323214 丨Lv 0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对国内企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当时考虑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允许买卖,原房地产税的税名与征收对象内涵已名不符实,故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先后制定了施行细则。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1 2019-10-1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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