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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开始发放了,相关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从现在开始可以到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 7月8日,从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得知,沈阳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5.6万户,截至目前,各区县(市)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为7431户,已审批2713户。 取得认定书3个月内应购房 沈阳市**补贴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胡长生介绍,市保障住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将下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作为获得补贴的凭证。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他们在业务办理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少市民会忘记携带认定书或者忽略认定书的时效性。“申请人应在取得认定书3个月内购房。”胡长生解释说,在7月10日后取得认定书的申请人,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未购买房屋,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2009年7月10日前取得认定书的申请人,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未能购买房屋的,可持原认定书到所在区换领新的认定书。 房屋上市交易时间无限制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上市交易时间没有限制,但须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 ”胡长生表示,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购房人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后,可拥有完全产权。所收回的货币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 货币拆迁房屋面积如何计算?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中规定,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的居民才可申请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有不少市民咨询拆迁房屋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货币拆迁后,已购买住房的家庭,按现有住房面积计算;未购买住房的家庭,原拆迁房屋面积(2008年1月1日前拆迁的面积除外)计入家庭现住房面积。 ”胡长生解释说。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还公布了咨询监督公开电话,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23219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