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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2007
丨Lv 4
中软土 稍密的砾、粗、中砂,除松散外的细、粉砂,200的粘性土和粉土,>130的填土,可塑黄土 软弱土 淤泥和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和粉土,<130的填土,流塑黄土 注:为由静载荷试验等方法得到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丁类建筑及层数不超过10层且高度不超过30m的丙类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11-5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11-5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按表11-6划分为四类。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表11-6等效剪切波速() 场地类别 I II III IV 0 <5 <3 3 ~ 50 >50 <3 3 ~ 15 15~80 >80 一般情况下,场地覆盖层厚度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2.5 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11-69)(11-70)式中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计算深度,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二者的较小值;—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计算深度内第层土的厚度;—计算深度内第层土的剪切波速—计算深度内土层的分层数。当场地内存在发震断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①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②非全新世活动断裂;③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前第四级基岩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11-7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 表11-7烈 度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甲 乙 丙 丁 8 专门研究 300m 200m — 9 专门研究 500m 300m — 11.5.2地基基础抗震验算对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① 砌体房屋;②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一般单层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和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5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及与其基础荷载与其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规定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的建筑。注:软弱粘性土层指7度、8度和9度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小于80、100和120kPa的土层。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作用效应标准组合,并按下式计算:(11-71)(11-72)式中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拉应力;其他建筑,且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11-73)式中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11-8采用;—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采用。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表11-8岩土名称和性状 岩石,密实的碎石土,密实的砾、粗、中砂,的粘性土和粉土 1.5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中密和稍密的砾、粗、中砂,密实和中密的细、粉砂,150 300的粘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1.3 稍密的细、粉砂,100<150的粘性土和粉土,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和粉土,可塑黄土 1.1 淤泥,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杂填土,新近沉积黄土和流塑黄土 1.0 11.5.3地基抗震措施饱和砂土或粉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饱和的砂土或粉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不考虑液化影响:①.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度、8度和9度时可判为不液化;②.粉土的粘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注:用于液化判的粘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它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③.采用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11-74)(11-75)(11-76)式中 —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db—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2m时应采用2m;d0—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11-9采用。液化土特征深度(m) 表11-9饱和土类别 7度 8度 9度 粉土 6 7 8 砂土 7 8 9 当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15 m深度范围内的液化;当采用桩基或埋深大于5m的深基础时,尚应判别15~20m范围内土的液化。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它判别方法。当饱和砂土或粉土地基满足下式要求时,可判别为液化。(11-77)在地面下15m深度范围内(11-78a)在地面下15~20m深度范围内(11-78b)式中 —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未经杆长修正);—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应按表11-10采用;—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粘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3或为砂土时,均应采用3。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表11-10设计**分组 7度 8度 9度 第一组 6(8) 10(13) 16 第二、三组 8(10) 12(15) 18 注:括号内数值用于设计**加速度为 0.15g和0.30g的地区。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探明各液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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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天一吼
丨Lv 0
2-3m左右 可以做2.5m11.5天然地基及基础抗震设计11.5.1 场地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按表11-4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表11-4地段类别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 危险地段 **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表11-5土的类型 岩土名称和性状 土层剪切波速范围(m/s) 坚硬土或岩石 稳定岩石,密实的碎石土 中硬土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200的粘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中软土 稍密的砾、粗、中砂,除松散外的细、粉砂,200的粘性土和粉土,>130的填土,可塑黄土 软弱土 淤泥和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和粉土,<130的填土,流塑黄土 注:为由静载荷试验等方法得到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丁类建筑及层数不超过10层且高度不超过30m的丙类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11-5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11-5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按表11-6划分为四类。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表11-6等效剪切波速() 场地类别 I II III IV 0 &nbsp; &nbsp; &nbsp; <5 &nbsp; &nbsp; <3 3 ~ 50 >50 &nbsp; <3 3 ~ 15 15~80 >80 一般情况下,场地覆盖层厚度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2.5 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11-69)(11-70)式中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计算深度,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二者的较小值;—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计算深度内第层土的厚度;—计算深度内第层土的剪切波速—计算深度内土层的分层数。当场地内存在发震断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①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②非全新世活动断裂;③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前第四级基岩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11-7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 表11-7烈 度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甲 乙 丙 丁 8 专门研究 300m 200m — 9 专门研究 500m 300m — 11.5.2地基基础抗震验算对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① 砌体房屋;②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一般单层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和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5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及与其基础荷载与其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规定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的建筑。注:软弱粘性土层指7度、8度和9度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小于80、100和120kPa的土层。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作用效应标准组合,并按下式计算:(11-71)(11-72)式中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拉应力;其他建筑,且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11-73)式中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11-8采用;—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采用。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表11-8岩土名称和性状 岩石,密实的碎石土,密实的砾、粗、中砂,的粘性土和粉土 1.5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中密和稍密的砾、粗、中砂,密实和中密的细、粉砂,150 300的粘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1.3 稍密的细、粉砂,100<150的粘性土和粉土,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和粉土,可塑黄土 1.1 淤泥,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杂填土,新近沉积黄土和流塑黄土 1.0 11.5.3地基抗震措施饱和砂土或粉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饱和的砂土或粉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不考虑液化影响:①.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度、8度和9度时可判为不液化;②.粉土的粘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注:用于液化判的粘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它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③.采用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11-74)(11-75)(11-76)式中 —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db—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2m时应采用2m;d0—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11-9采用。液化土特征深度(m) 表11-9饱和土类别 7度 8度 9度 粉土 6 7 8 砂土 7 8 9 当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15 m深度范围内的液化;当采用桩基或埋深大于5m的深基础时,尚应判别15~20m范围内土的液化。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它判别方法。当饱和砂土或粉土地基满足下式要求时,可判别为液化。(11-77)在地面下15m深度范围内(11-78a)在地面下15~20m深度范围内(11-78b)式中 —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未经杆长修正);—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应按表11-10采用;—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粘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3或为砂土时,均应采用3。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表11-10设计**分组 7度 8度 9度 第一组 6(8) 10(13) 16 第二、三组 8(10) 12(15) 18 注:括号内数值用于设计**加速度为 0.15g和0.30g的地区。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探明各液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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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lbj
丨Lv 3
2-3m左右 可以做2.5m11.5天然地基及基础抗震设计11.5.1 场地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按表11-4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表11-4地段类别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 危险地段 **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表11-5土的类型 岩土名称和性状 土层剪切波速范围(m/s) 坚硬土或岩石 稳定岩石,密实的碎石土 中硬土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200的粘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中软土 稍密的砾、粗、中砂,除松散外的细、粉砂,200的粘性土和粉土,>130的填土,可塑黄土 软弱土 淤泥和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和粉土,<130的填土,流塑黄土 注:为由静载荷试验等方法得到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丁类建筑及层数不超过10层且高度不超过30m的丙类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11-5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11-5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按表11-6划分为四类。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表11-6等效剪切波速() 场地类别 I II III IV 0 &nbsp; &nbsp; &nbsp; <5 &nbsp; &nbsp; <3 3 ~ 50 >50 &nbsp; <3 3 ~ 15 15~80 >80 一般情况下,场地覆盖层厚度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2.5 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11-69)(11-70)式中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计算深度,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二者的较小值;—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计算深度内第层土的厚度;—计算深度内第层土的剪切波速—计算深度内土层的分层数。当场地内存在发震断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①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②非全新世活动断裂;③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前第四级基岩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11-7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 表11-7烈 度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甲 乙 丙 丁 8 专门研究 300m 200m — 9 专门研究 500m 300m — 11.5.2地基基础抗震验算对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① 砌体房屋;②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一般单层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和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5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及与其基础荷载与其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规定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的建筑。注:软弱粘性土层指7度、8度和9度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小于80、100和120kPa的土层。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作用效应标准组合,并按下式计算:(11-71)(11-72)式中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拉应力;其他建筑,且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11-73)式中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11-8采用;—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采用。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表11-8岩土名称和性状 岩石,密实的碎石土,密实的砾、粗、中砂,的粘性土和粉土 1.5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中密和稍密的砾、粗、中砂,密实和中密的细、粉砂,150 300的粘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1.3 稍密的细、粉砂,100<150的粘性土和粉土,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和粉土,可塑黄土 1.1 淤泥,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杂填土,新近沉积黄土和流塑黄土 1.0 11.5.3地基抗震措施饱和砂土或粉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饱和的砂土或粉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不考虑液化影响:①.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度、8度和9度时可判为不液化;②.粉土的粘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注:用于液化判的粘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它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③.采用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11-74)(11-75)(11-76)式中 —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db—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2m时应采用2m;d0—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11-9采用。液化土特征深度(m) 表11-9饱和土类别 7度 8度 9度 粉土 6 7 8 砂土 7 8 9 当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15 m深度范围内的液化;当采用桩基或埋深大于5m的深基础时,尚应判别15~20m范围内土的液化。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它判别方法。当饱和砂土或粉土地基满足下式要求时,可判别为液化。(11-77)在地面下15m深度范围内(11-78a)在地面下15~20m深度范围内(11-78b)式中 —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未经杆长修正);—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应按表11-10采用;—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粘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3或为砂土时,均应采用3。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表11-10设计**分组 7度 8度 9度 第一组 6(8) 10(13) 16 第二、三组 8(10) 12(15) 18 注:括号内数值用于设计**加速度为 0.15g和0.30g的地区。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探明各液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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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沧海不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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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m左右 可以做2.5m11.5天然地基及基础抗震设计11.5.1 场地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按表11-4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表11-4地段类别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 危险地段 **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表11-5土的类型 岩土名称和性状 土层剪切波速范围(m/s) 坚硬土或岩石 稳定岩石,密实的碎石土 中硬土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200的粘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中软土 稍密的砾、粗、中砂,除松散外的细、粉砂,200的粘性土和粉土,>130的填土,可塑黄土 软弱土 淤泥和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和粉土,<130的填土,流塑黄土 注:为由静载荷试验等方法得到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丁类建筑及层数不超过10层且高度不超过30m的丙类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11-5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11-5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按表11-6划分为四类。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表11-6等效剪切波速() 场地类别 I II III IV 0 &nbsp; &nbsp; &nbsp; <5 &nbsp; &nbsp; <3 3 ~ 50 >50 &nbsp; <3 3 ~ 15 15~80 >80 一般情况下,场地覆盖层厚度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2.5 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11-69)(11-70)式中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计算深度,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二者的较小值;—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计算深度内第层土的厚度;—计算深度内第层土的剪切波速—计算深度内土层的分层数。当场地内存在发震断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①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②非全新世活动断裂;③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前第四级基岩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11-7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 表11-7烈 度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甲 乙 丙 丁 8 专门研究 300m 200m — 9 专门研究 500m 300m — 11.5.2地基基础抗震验算对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① 砌体房屋;②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一般单层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和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5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及与其基础荷载与其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规定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的建筑。注:软弱粘性土层指7度、8度和9度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小于80、100和120kPa的土层。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作用效应标准组合,并按下式计算:(11-71)(11-72)式中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拉应力;其他建筑,且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11-73)式中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11-8采用;—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采用。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表11-8岩土名称和性状 岩石,密实的碎石土,密实的砾、粗、中砂,的粘性土和粉土 1.5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中密和稍密的砾、粗、中砂,密实和中密的细、粉砂,150 300的粘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1.3 稍密的细、粉砂,100<150的粘性土和粉土,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和粉土,可塑黄土 1.1 淤泥,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杂填土,新近沉积黄土和流塑黄土 1.0 11.5.3地基抗震措施饱和砂土或粉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饱和的砂土或粉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不考虑液化影响:①.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度、8度和9度时可判为不液化;②.粉土的粘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注:用于液化判的粘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它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③.采用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11-74)(11-75)(11-76)式中 —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db—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2m时应采用2m;d0—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11-9采用。液化土特征深度(m) 表11-9饱和土类别 7度 8度 9度 粉土 6 7 8 砂土 7 8 9 当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15 m深度范围内的液化;当采用桩基或埋深大于5m的深基础时,尚应判别15~20m范围内土的液化。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它判别方法。当饱和砂土或粉土地基满足下式要求时,可判别为液化。(11-77)在地面下15m深度范围内(11-78a)在地面下15~20m深度范围内(11-78b)式中 —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未经杆长修正);—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应按表11-10采用;—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粘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3或为砂土时,均应采用3。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表11-10设计**分组 7度 8度 9度 第一组 6(8) 10(13) 16 第二、三组 8(10) 12(15) 18 注:括号内数值用于设计**加速度为 0.15g和0.30g的地区。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探明各液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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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m左右 可以做2.5m11.5天然地基及基础抗震设计 11.5.1 场地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按表11-4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表11-4地段类别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 危险地段 **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表11-5土的类型 岩土名称和性状 土层剪切波速范围(m/s) 坚硬土或岩石 稳定岩石,密实的碎石土 中硬土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200的粘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中软土 稍密的砾、粗、中砂,除松散外的细、粉砂,200的粘性土和粉土,>130的填土,可塑黄土 软弱土 淤泥和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和粉土,<130的填土,流塑黄土 注:为由静载荷试验等方法得到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对丁类建筑及层数不超过10层且高度不超过30m的丙类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11-5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11-5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按表11-6划分为四类。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表11-6等效剪切波速() 场地类别 I II III IV 0 &nbsp; &nbsp; &nbsp; <5 &nbsp; &nbsp; <3 3 ~ 50 >50 &nbsp; <3 3 ~ 15 15~80 >80 一般情况下,场地覆盖层厚度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2.5 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1-69) (11-70)式中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 —计算深度,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二者的较小值; —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 —计算深度内第层土的厚度; —计算深度内第层土的剪切波速 —计算深度内土层的分层数。 当场地内存在发震断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 ①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 ②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③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前第四级基岩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11-7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 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 表11-7烈 度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甲 乙 丙 丁 8 专门研究 300m 200m — 9 专门研究 500m 300m — 11.5.2地基基础抗震验算 对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① 砌体房屋; ②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一般单层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和不 超过8层且高度在25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及与其基础荷载与其相当的多层 框架厂房; 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规定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的建筑。 注:软弱粘性土层指7度、8度和9度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小于80、100和120kPa的土层。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作用效应标准组合,并按下式计算: (11-71) (11-72)式中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 —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拉应力;其他建筑,且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 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11-73)式中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11-8采用; —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采用。 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表11-8岩土名称和性状 岩石,密实的碎石土,密实的砾、粗、中砂,的粘性土和粉土 1.5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中密和稍密的砾、粗、中砂,密实和中密的细、粉砂,150 300的粘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1.3 稍密的细、粉砂,100<150的粘性土和粉土,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和粉土,可塑黄土 1.1 淤泥,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杂填土,新近沉积黄土和流塑黄土 1.0 11.5.3地基抗震措施 饱和砂土或粉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饱和的砂土或粉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不考虑液化影响: ①.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度、8度和9度时可判为不液化; ②.粉土的粘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 注:用于液化判的粘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它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 ③.采用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11-74) (11-75) (11-76) 式中 —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 —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 db—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2m时应采用2m; d0—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11-9采用。 液化土特征深度(m) 表11-9饱和土类别 7度 8度 9度 粉土 6 7 8 砂土 7 8 9 当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15 m深度范围内的液化;当采用桩基或埋深大于5m的深基础时,尚应判别15~20m范围内土的液化。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它判别方法。 当饱和砂土或粉土地基满足下式要求时,可判别为液化。 (11-77)在地面下15m深度范围内 (11-78a)在地面下15~20m深度范围内 (11-78b)式中 —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未经杆长修正);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应按表11-10采用; —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 —粘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3或为砂土时,均应采用3。 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表11-10设计**分组 7度 8度 9度 第一组 6(8) 10(13) 16 第二、三组 8(10) 12(15) 18 注:括号内数值用于设计**加速度为 0.15g和0.30g的地区。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探明各液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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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m左右 可以做2.5m11.5天然地基及基础抗震设计11.5.1 场地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按表11-4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表11-4地段类别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 危险地段 **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表11-5土的类型 岩土名称和性状 土层剪切波速范围(m/s) 坚硬土或岩石 稳定岩石,密实的碎石土 中硬土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200的粘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中软土 稍密的砾、粗、中砂,除松散外的细、粉砂,200的粘性土和粉土,>130的填土,可塑黄土 软弱土 淤泥和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和粉土,<130的填土,流塑黄土 注:为由静载荷试验等方法得到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丁类建筑及层数不超过10层且高度不超过30m的丙类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11-5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11-5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按表11-6划分为四类。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表11-6等效剪切波速() 场地类别 I II III IV 0 &nbsp; &nbsp; &nbsp; <5 &nbsp; &nbsp; <3 3 ~ 50 >50 &nbsp; <3 3 ~ 15 15~80 >80 一般情况下,场地覆盖层厚度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2.5 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11-69)(11-70)式中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计算深度,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二者的较小值;—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计算深度内第层土的厚度;—计算深度内第层土的剪切波速—计算深度内土层的分层数。当场地内存在发震断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①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②非全新世活动断裂;③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前第四级基岩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11-7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 表11-7烈 度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甲 乙 丙 丁 8 专门研究 300m 200m — 9 专门研究 500m 300m — 11.5.2地基基础抗震验算对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① 砌体房屋;②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一般单层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和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5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及与其基础荷载与其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规定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的建筑。注:软弱粘性土层指7度、8度和9度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小于80、100和120kPa的土层。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作用效应标准组合,并按下式计算:(11-71)(11-72)式中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拉应力;其他建筑,且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11-73)式中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11-8采用;—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采用。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表11-8岩土名称和性状 岩石,密实的碎石土,密实的砾、粗、中砂,的粘性土和粉土 1.5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中密和稍密的砾、粗、中砂,密实和中密的细、粉砂,150 300的粘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1.3 稍密的细、粉砂,100<150的粘性土和粉土,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和粉土,可塑黄土 1.1 淤泥,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杂填土,新近沉积黄土和流塑黄土 1.0 11.5.3地基抗震措施饱和砂土或粉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饱和的砂土或粉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不考虑液化影响:①.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度、8度和9度时可判为不液化;②.粉土的粘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注:用于液化判的粘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它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③.采用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11-74)(11-75)(11-76)式中 —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db—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2m时应采用2m;d0—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11-9采用。液化土特征深度(m) 表11-9饱和土类别 7度 8度 9度 粉土 6 7 8 砂土 7 8 9 当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15 m深度范围内的液化;当采用桩基或埋深大于5m的深基础时,尚应判别15~20m范围内土的液化。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它判别方法。当饱和砂土或粉土地基满足下式要求时,可判别为液化。(11-77)在地面下15m深度范围内(11-78a)在地面下15~20m深度范围内(11-78b)式中 —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未经杆长修正);—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应按表11-10采用;—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粘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3或为砂土时,均应采用3。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表11-10设计**分组 7度 8度 9度 第一组 6(8) 10(13) 16 第二、三组 8(10) 12(15) 18 注:括号内数值用于设计**加速度为 0.15g和0.30g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