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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 ask7967867668 丨Lv 2
    新修订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从加大力度处置闲置土地出发,作出一系列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加大开发商囤地成本的新规定。新办法改变了原来先认定闲置土地再予以处置的做法,合并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环节;对用地单位已书面承认土地闲置事实的,可直接进入处置环节,加快了闲置土地处置。土地闲置费不再按月计收,而是统一规定按出让土地价款20%或划拨土地价款20%一次性征收,并明确规定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对于闲置土地增值的,新办法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补充合同时依规定调整土地价款,体现和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了土地闲置的成本。新办法结合国家土地管理宏观政策,作了更合理、更人性化的调整:以厘清土地未开发责任为基础,对受不可抗力或政府因素影响而未能开发的,经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联合会审核实后,受影响期间不视为闲置时间;因政府因素不能继续使用的闲置土地,符合有偿收回条件的,改变了原办法按地块前期投入70%予以补偿的做法,规定直接按财政评审确定的前期投入全额给予补偿;未完善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如按现行规定须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按现行政策以公开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本文来源:国土部网站)netease
    +1 2019-09-28 举报
  • 筱涵yy 丨Lv 3
    新修订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从加大力度处置闲置土地出发,作出一系列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加大开发商囤地成本的新规定。新办法改变了原来先认定闲置土地再予以处置的做法,合并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环节;对用地单位已书面承认土地闲置事实的,可直接进入处置环节,加快了闲置土地处置。土地闲置费不再按月计收,而是统一规定按出让土地价款20%或划拨土地价款20%一次性征收,并明确规定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对于闲置土地增值的,新办法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补充合同时依规定调整土地价款,体现和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了土地闲置的成本。新办法结合国家土地管理宏观政策,作了更合理、更人性化的调整:以厘清土地未开发责任为基础,对受不可抗力或政府因素影响而未能开发的,经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联合会审核实后,受影响期间不视为闲置时间;因政府因素不能继续使用的闲置土地,符合有偿收回条件的,改变了原办法按地块前期投入70%予以补偿的做法,规定直接按财政评审确定的前期投入全额给予补偿;未完善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如按现行规定须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按现行政策以公开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本文来源:国土部网站)netease
    +1 2019-09-28 举报
  • ask5886265522 丨Lv 1
    根据《土地法》及相关土地法规,我国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即根据用地性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确定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综合用地50
    +1 2019-09-28 举报
  • ask9038868579 丨Lv 2
    1、农业用地闲置了,也不能开发利用。农村闲置土地一般是指农业用地和暂时难于利用的土地(如戈壁、沙漠、高寒山地、裸岩、裸土等)以外的土地。通常包括农村聚落,大、中、小城镇,工矿区,交通运输、名胜古迹、旅游、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等占用的土地.2、具体相关政策有: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1 2019-09-28 举报
  • ask2412867328 丨Lv 1
    《土地法》规定,对闲置土地处理的方法包括:(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3)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4)承包经营耕种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权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1 2019-09-2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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