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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5年,我与丈夫江某结婚,2008年与其离婚,我独自离开家带着女儿到外地生活。今年,我回家拿一些

    提问者:lasetubin

    发布于2012-02-17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 emailsj 丨Lv 4
    在网络上找到的解决方案是:首先我很同情您的遭遇。对你提出的问题,我可以给你明确的答复,你的丈夫不经你的同意独自卖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为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不能仅以房产证上的名字决定其所有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如没有明确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你所说,你和你丈夫争议的房屋是你们在结婚后以夫妻的共同收益买下的,虽然在房产证上只写下您丈夫江某的名字,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为您二人共同财产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所以,你丈夫对房产的出卖必须得到你的同意,否则视为无效,由此给购房人带来的损失由你丈夫承担。 从另一角度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据此,虽然您与您丈夫属于房产的共同所有人,您丈夫单独处分房产的行为无效,但如果房产的购买者是善意的,即不知道该房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是有偿取得该房产的,那么法律就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你就不能要回房产,但是你所受的损失则应该由你丈夫来赔偿。
    +1 2012-02-2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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