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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上海保障房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保障标准 根据《市**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 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 3 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 镇常住户口满 1 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7 平方米 (含 7 平方米) 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 ;3 支配收入低于 19200 元(含 19200 元) 、人均财产低于 50000 元(含 50000 元) 人及以下 ,2 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21120 元 (含 21120 元) 人均财产低于 55000 元 、 (含 55000 元) ;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 5 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通知》规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35 周岁的单身人 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 3 年的人士) ,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对于配租标准, 《通知》规定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已有住房面 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居住面积 10 平方米计算。申 请家庭(含单身人士)配租面积不足 10 平方米居住面积的,按 10 平方米居住面积计算。租 金配租家庭每月每平方米配租面积的基本租金补贴标准,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 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 9 个区为 62 元;闵行、宝山、嘉定 3 个区为 50 元;金山、松 江、青浦、奉贤、崇明 5 个区(县)为 32 元。其中:3 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 入低于 14400 元 (含 14400 元)或 2 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15840 元(含 , 15840 元) 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 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 14400 的, 3 元(不含 14400 元)至 19200 元(含 19200 元)间,或 2 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 入在 15840 元(不含 15840 元)至 21120 元(含 21120 元)间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 70%实施补贴。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 7 年,且在提出申请所 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 5 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含 15 平方米) 。 (三)3 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39600 元(含 39600 元) 、人均财产低于 120000 元 (含 120000 元) 2 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 ; 准上浮 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43560 元(含 43560 元) 、人均财产低于 132000 元(含 132000 元) 。 (四) 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 5 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 但申请家庭成 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30 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 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 ,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