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房子的租金和押金的问题。
情景如下:A与B合租一套房子,租金和押金对半承担,先付一个季度(3~5月份)的房租和押金,A签署的合同。合同上写着,9月份之前退租,属于违约行为,不退还押金2000。如今,B因为有事,第二季度(6~8月份)不能租房。如果B退租,在没有第三方合租的情况下,A将无法继续承担房租,也得退租,这样A、B将违约,也就不能退还押金。如今,A找到了C,继续完成第二季度的租房,前提是B提前10天搬出租房地方,9月份退还B一半的押金1000。B认为,交满第一季度的房租,B有对房间的使用权,提前退房要退还当月资金的一半,并且9月份也要一半押金。A认为,第二季度的退租,已经是B的违约,因此,B的押金是没有的。出于朋友感情的考虑,A同意9月份退还一半押金,但是要B提前十天搬出房间。如果B要住满第一季度,那押金就不退还。请问,这样的情况,谁对谁错?或者另有解决方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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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闲庭月下人
发布于2012-03-12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