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熟悉武汉市房产局房屋买卖过户政策的朋友进来帮忙,关于离婚后的房产过户问题,谢谢!
有两个情况:1、我的前夫在2007年8月全款付清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在当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产证和土地证都是我前夫的名字,我是2008年1月和他办理的结婚登记,又于2010年12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因为那套二手房我们都认可是前夫的婚前财产,所以在离婚协议上没有提到该房屋的归属,现在他找到我,说他要办贷款,去房产局办手续,不给他办,说是必须要让我去办个什么程序才行,而且还说以后他如果要卖这套房子什么的,也必须我去,我现在很烦恼,因为我不想和我的前夫有任何来往,而且那套房子,按道理从法律上讲和我没有关系的,所以请问,是否确实有这个说法呢?如果确实有这个说法,那有什么办法可以一次性解决这个问题,免得以后又有类似的麻烦找我呢?比如做个公证什么的,有效吗?并且我还听说,如果男方现在已经再婚了的话,就可以不用我去了,是这样吗?2、我和前夫在婚内,也就是2010年5月买了一套期房,交房时间是2011年7月15号,合同上写的是我的名字,贷款10年,每个月也是我在还款,同年12月离婚的时候,在离婚协议上已经注明了该房产的一切权利归我所有,男方放弃一切权利,那么当房子交房以后,我如果要办理房产证,还需要他配合吗?办理房产证后,如果再进行房屋买卖,还需不需要他也到房产局去办什么程序呢? 谢谢大家,我很急,也很烦!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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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zhenghe2
发布于2012-01-17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