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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买合同中可允许开发商延期两个月交房的问题!!
合同上写的是; 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6月30日前交房,依照国家规定将验收合格的房子交付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拒力 2,发生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事件 3.允许出卖人有两个月逾期交房时限出卖人逾期交房责任 除本合同上述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房,按下列处理。 双方同意,出卖人逾期180日以上按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进行赔付。 大家帮我看看 这个合同是不是有问题啊 都没有写逾期交房的赔付,并且不合理,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没看见有这些啊 现在该怎么办啊 如果上法院 有希望赢吗?能退房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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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狂爱巧乐兹
发布于2012-02-2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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