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再出售过户费用???????(来自南昌自建房小区)
现在遇到一个难题,希望各位能告诉我。 情况是这样的,现在买了一套18万的二手房,要办理过户的时候,地税的人说那房产证存在部分继承,部分变更,要收20%的税,那房子是2001年建的,03年的房产证,是私人出售的房产,原房主已经去世,2009年6月做了公证(由房主的妻子继承全部,其子女放弃继承),现在的情况不知道怎么办,上网查过,答案都不同意,据地税的人拿文件出来说,2009年8月以前办的就比较松,对继承房产部不怎么严格,之后的就抓得严格。是否有这回事,那究竟要交多少的税啊?因为合同那里写明了过户产生的费用由买方出。现在都不知道要多少钱了。问题补充: 材料给地税管理科的人,他说个人所得税要征收总房价的20%,子是自建房,不是商品房。所以虽然房产证超过了五年,房主所得的50%也要计算。单是这个费用就3.6万!加上其他的费用就要5万左右。在虽然合同是写明了过户的费用我交,但她隐瞒了这件事,没跟我说明这情况,继承的公证书也没有给我看,如果知道了的话,就不会签那合同。现在是想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如果打起官事的话,我会败诉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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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MC玉蝴蝶
发布于2012-01-22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