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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经济适用房上市政策谁了解?

    2016年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北京市

    经济适用房 举报

    提问者:ask8203123636

    发布于2019-08-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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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4439898530 丨Lv 2
    (一)有当地常驻城镇户口的家庭,外地户口迁入我市的一年以内的需原户口所在地产权部门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二)配偶方为农业户口的,未转为城镇户口前不予审批;(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家庭收入标准;(四)无房或现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五)申请人为现役军人的不予审批,配偶方为现役军人的需部队出具军人身份证号码以及全年度工资、奖金、补贴发放清册;(六)户口挂靠人才市场的务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学校的毕业生,未转为本市城镇户口前不予审批;(七)申请人子女到外地就学、参军,户口已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计算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八)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家庭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已离异(或丧偶)且年龄未满28周岁的不予审批(承担子女抚养权的除外);(九)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离异后满2年,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 2019-08-25 举报
  • ask728829454 丨Lv 2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1 2019-08-25 举报
  • ask9093121012 丨Lv 1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政策问答一、什么样的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照政策规定出售?答:经政府批准定价公开向社会销售或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合作社向社会召集会员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截止到4月30日,需按政策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合作社项目名单附后,以后新增项目由国土房管局公布。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有什么限制?答: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住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未住满5年的家庭,可以以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出售给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三、如何计算住满5年的时间?答: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两个证件可由购房家庭提供任一个来确定时间。四、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办理综合地价款缴纳手续?答: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同时由出售人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新购房人不需再按成交价3%交纳土地出让金。五、按原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办理手续?答: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新购买人凭审核通过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如新购买人按审核总价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还需为超标部分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同时凭缴款通知书、缴款收据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可以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吗?答:第一种情况,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出售给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人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第二种情况,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可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住房。七、“成交额”是买卖双方定的,如在合同中瞒报,少交综合地价款怎么办?答:文件中规定“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参照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住房指导价格确定交易价格”。成交价低于指导价格的,按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高于指导价格的,按实际成交价格收取。八: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尚未竣工,想转让给他人,请问该如何办理?答:预购人在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房屋的,受让人必须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其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办理预售转让手续。九、我想购买一套二手经济适用住房,是否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以市场价格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格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的,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须按规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不用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 2019-08-2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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