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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daideyu
丨Lv 4
买房人:本来首付三成的话还能买得起房,现在政策调整到五成买不起了,这种情况应该算是“不可抗力”。 刚刚结婚的郑先生想购买一套两室两厅的住房,原本说好首付三成,夫妻两人好不容易凑足了首付款并已缴付。可新政出台后,因为郑先生单身时曾购买过一套 小房子,准备购买的这套房成为了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提高到了五成。“三成的首付我们夫妻俩都是费了很大劲才凑足的,如今提高到五成,房子我们肯定是买不起 了。这样的政策调整应该算是‘不可抗力’的一种。”郑先生认为,《合同法》中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购房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看法:政策调整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亟待法律进一步说明。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 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此,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认为,“**政策的调整” 一般排除在不可抗力的范畴之外。因此,如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退房,没有法律依据。 但他也表示,《合同法》中规定了另一种“情势变更”的原则,即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 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对于这种因政策调整无法付齐首付的情况,我认为应按‘情势 变更’原则来对待。”杨波认为,因政策调整造成的房屋买卖纠纷是个新课题,由于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条规定,具体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还需法院作出裁判。 对于如何解决凑不足首付而违约的问题,杨波还建议开发商可采取“垫付首付”的办法,即开发商与购房人协商支付方式后,由开发商垫付购房人其余首付款的办法。“对于有购房意愿的人来说,开发商此举可充分打消他们的顾虑,也可避免类似的纠纷产生。” 类似的情况,也有律师提出了不同看法。有律师提出,政策调整导致违约,既不应属于“情势变更”,也不算“不可抗力”。如果法院以这两种理由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势必导致一些看到房价下跌的买房人不诚信,以此为借口达到变相毁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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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叫小新
丨Lv 4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二、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纠纷。三、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四、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五、平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纠纷。其中,对下列房地产纠纷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或县级以上人民**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人民**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下列三类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主管部门解决。2、因**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