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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由于各种原因,因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昨天上午,郑州市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做出了相关规定。□东方今报记者沈春梅通讯员冯海明【小产权之“累”】卖给“外人”合同无效据金水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春强介绍,2008年以来,仅金水区法院办理涉及房屋各类案件就有955起,涉及小产权房纠纷主要有:房屋转让纠纷、预付房款转让纠纷、房屋抵押纠纷、购房人名称变更纠纷、离婚房屋分割纠纷、拆迁补偿纠纷、腾房纠纷、继承纠纷等。“从交易发生时间、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小产权房买卖行为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已经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变更。”中原区法院法官李继昌分析。《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将小产权房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案例:因工作调入郑州,王某急需在郑州购房。1995年10月,陈某将其和母亲共有的村中老宅卖给了王某。从1997年起,王某一直在该房内居住。2006年因旧村改造拆迁,在巨大的拆迁补偿利益面前,陈某否认卖房事实,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前的买卖行为有效。据惠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陈亚红介绍,这个案件在审理时,当地村民都认为,陈某在10多年前就把房子卖给了王某,很难接受房子再归陈某所有的主张。但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精神,法院只能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