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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m
丨Lv 4
你好,“新版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新版标准”将建设标准从三类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新版标准”首次对食堂、车库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进行了界定。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办公用房不得作为城市标志,不应选用豪华灯具。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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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32061248
丨Lv 2
几年前,原国家计委颁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查该标准,对党政机...欠薪大户除了房地产业企业外,最多的竟然是地方政府!这个教训不能不说是很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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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450697736
丨Lv 1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厉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查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1999年12月21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主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自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霜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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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5761533374
丨Lv 1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自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霜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确良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