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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问一下关于重庆市市区产权房屋拆迁赔偿的问题!

    我想问一下,你这段话是从法律文件里引用的吗?有没有法律文件的编号?可以多告诉我一些关于房子拆迁的问题吗? 北京市

    拆迁补偿 房产纠纷 房屋 房子

    提问者:yangbo6847

    发布于2012-03-0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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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月牙廊 丨Lv 3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0-07-29)第三章 拆迁补偿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三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另外还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适用《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双桥区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双桥区房屋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房屋同地段用途新建商品房的认定的请示》(双桥房管发〔2004〕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共用四款规定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问题。其中,第一款规定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依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拆迁人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并将评估报告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款规定被拆人不服评估结果的救济方式,第四款规定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最低限定,是对第一款的补充规定,也是对被拆迁人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最低保护措施。这四款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房屋拆迁的货币问题作了系统的规定。依照此规定,在拆迁补偿中,应以市场评估方式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并给予补偿。但实际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的百分之七十。在拆迁工作中,区县(自治县、市)**应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第二条“由拆迁人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自台县、市)人民**核定”的规定,科学、合理地核定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为最低补偿金额的确定提供依据,以保障有关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主题词:拆迁 法规 答复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04年8月23日印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0 2012-03-1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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