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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问题!急急急!!(来自北京甲方乙方小区)
一、甲方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甲方把自己租用的**的土地(包括院子与院子内房屋建筑物)有偿转让给乙方。二、租用期自200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转让费捌万元整。乙方每年签字之日后10内一次性付清一年捌千元租金。三、本协议书签署生效后,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行为与甲方无关。现在乙方没通过甲方私自把房屋买了20万,这个钱应该怎么算?他是不是违法了?我现在真的很气愤,求懂行的人帮忙解答下。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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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征城日记
发布于2012-03-04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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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完美
丨Lv 1
乙方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也就没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当然不能私自卖房屋。只是法律上所说的无权处分行为,需要房屋所有人的追认,否则买卖合同无效。注意是房屋所有人,而不是甲方。另外,乙方不是房屋所有人,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无法完成过户登记。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行为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即意味着房屋买卖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房屋的所有人在法律上说并没有发生转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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