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租一年的房子,因故半年终止合同,房东是否能因过年不好出租为由向我多收取两个月房租?
因临街修路昼夜不分(去年9月—5月工程结束),环境吵闹,我想提前终止,按合同规定,“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需解除合同时,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并根据情况加收或退回相应租金和其他经费”。我于1月4号通知房东,半年期是2月6日到期,但房东因“过年不好出租”为由,要求加收两个月房租,并且支付全额采暖费(去年10月—3月),并扣留押金(一个月房租)。请问他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是否需交全额采暖费和多余的两月房租,及可以要回押金?附:1.合同提及“若不提前通知而单方解约,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1月房租费的违约金” 2.房东气势汹汹、咄咄逼人,我若单行离开(采暖1200未交,押金1000没要,未住半月房租不要,水电等杂费380未交),实际经济损失120元,是否负相应的什么法律责任?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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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九九公主
发布于2012-01-13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