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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租一年的房子,因故半年终止合同,房东是否能因过年不好出租为由向我多收取两个月房租?

    因临街修路昼夜不分(去年9月—5月工程结束),环境吵闹,我想提前终止,按合同规定,“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需解除合同时,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并根据情况加收或退回相应租金和其他经费”。我于1月4号通知房东,半年期是2月6日到期,但房东因“过年不好出租”为由,要求加收两个月房租,并且支付全额采暖费(去年10月—3月),并扣留押金(一个月房租)。请问他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是否需交全额采暖费和多余的两月房租,及可以要回押金?附:1.合同提及“若不提前通知而单方解约,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1月房租费的违约金” 2.房东气势汹汹、咄咄逼人,我若单行离开(采暖1200未交,押金1000没要,未住半月房租不要,水电等杂费380未交),实际经济损失120元,是否负相应的什么法律责任? 北京市

    违约金 租房 房租 房子 举报

    提问者:九九公主

    发布于2012-01-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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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王子爱钻石 丨Lv 4
    “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需解除合同时,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并根据情况加收或退回相应租金和其他经费”。我不明白这句话里的加收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加收呢,如果您提前解约扣你的押金是理所应当的,还有就是房屋内的设施等,如不是自然老化等出现的现象,你也要有相应的赔偿!再就是物业费及暖气费都是房东出的!跟你没关系吧?你负责交的应该是水费和电费~再有一个就是,事先说号我只是建议吖,租这个房子之前中介和房东都了解这个房子不好租,中间有一定的猫腻....
    +1 2012-01-1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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