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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转让中的限制
我在二手房买卖交易后期已经和买方签订好合同其也已付全部房款,在房产局过户时被告知我利用福利房盈利(因为我和现任丈夫也拥有一套单位住房),所以不与允许过户。为此我被买方要求违约赔偿5万,我真是哑巴吃黄连呀!!请问我是否已违反规定,我该怎么处理此项纠纷???谢谢赐教!!!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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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dzz8338223
发布于2012-03-08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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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宇
丨Lv 2
你应该是违约了,赔偿是肯是定的,但是赔偿多少还是可以有争议的。但这里面有一点是这样的。。你可以争取是无效合同或是撤销合同。这就看你们签订的合同是怎么样规定的,这样可以减少你的损失。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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