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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存量合同,附加条款里面对于买家按揭的问题
今天过户的时候没注意,办完后才发现最后一页的附加条款中,约束买家的按揭时间,竟然写成了2011年11月X号前递交按揭资料给银行,但是下面接着写的是2011年元月X号前如按揭不下来,就以现金方式存入托管中心。有米有专家帮我看看这样有没有问题,前后写的时间是否冲突,如果按揭不下来,后来写的日期是否还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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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en198111
发布于2012-01-19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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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hui5
丨Lv 4
我觉得,这就是一个责任的问题,如果:“2011年元月X号前如按揭不下来”,那么是谁照成的这个按揭不下来,就应该由谁来付这个责任,如果是买方你的资料和资信问题,那么你就要按这个执行,如果是银行方的原因,这是不是该另外协商。泰顺房产公司为您解答 刘显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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