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拆迁补偿的问题怎么解决合理?
1997年建设部有个文件,乌鲁木齐市各大单位之前一直没有执行,到去年的年末房改办开始执行,说是:单位分房必须面向年满35岁的单身男女或已经结婚双方均为享受福利分房的人员分配。 2007年单位给我分了套房子,那一年我26,我已经按照要求把该套福利分房的房款和费用足额交付给我所在单位,并且出具了相关票据和分房证明,但房产证一直没办,是为了防止我们跳槽。我已经租了3年了。 去年,我房子所在的片区拆迁办问我要材料,我只有分房的证明和当时交款的票据,我个人觉得不够充分就找上级主管单位房产的一把手又开了一个:单位承认该套住房确为我个人所有,拆迁补偿由我本人自行处置,自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向我个人补偿的这么一个书面证明,并在办公室领导签字备案。 各位专家,你们觉得我的这套房子的拆迁补偿能不能实现?如果能请说明理由,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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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现实照进梦想
发布于2012-01-26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