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商铺租给一个人做餐饮,昨天她要回老家,我们按违约程序和平处理了商铺,结果今天有人来说他是合伙人
我是出租方,将商铺出租给A做餐饮,当时在租赁合同上只留的她一个人的名字并且签订合同当时A未给我出示任何与她生意相关的合伙人信息或书面协议~前天她找到我,说家里有事情,这个铺子不要了,所以我们就按合同约定的违约程序和平的交接了铺子~昨天我就把铺子挂出来出租,有新的租客有意要租,但这时来了一个B,他说他和A之间是合伙人关系,(左领右舍也确认B是A的男朋友,但是说不清楚是不是合伙人),同时B也拿不出任何书面证明他与A是合伙关系~~~最后出于人道,我答应给他让半个月时间,让他拿出相关证明,证实他是A的合伙人,这个合同 我能接受继续,但如果没法证明,我就只能收回铺子~~我现在的问题是:1如果只讲法律不讲人情,那么我和A的租赁关系中止是有效力的~2不论B是不是真的合伙人,因为签合同时没有他名字,我可以不用对B负责?谢谢各位商人指点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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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fanny_zung
发布于2012-01-26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