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被亲哥所占,租金分文不给,土地局以变更土地使用用途为由拒绝补办新证,我该怎么办,求助!(来自成都自建房小区)
我于1952年出生在城市A,女性。18岁的时候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在西南边疆部队服役至1991年转业,服从组织分配至城市B一单位工作。八十年代中期我分得宅基地一块,面积102平米,但因为我在西南边疆服役,故该地产在父母亲的嘱咐下由我的哥哥代为管理,并为我建造了一栋面积120.4平米两层高的自建房“留我回来居住用”,使用土地60平米,并办理了我名下的房产证,该房产一面向街道。剩余40余平米作为院子使用。后由于我在B城市工作生活,所在A城市房产一直交由我哥哥代管,自2001年起我探家发现我哥哥将我房产的一楼临街墙面打穿该做门面并和当地某单位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人为某单位和我嫂子,上面没有我的名字且我事先不知晓,经过调查后发现该门面至今已产生收益至少30万元。后来A市传闻进行土地开发,我所在的房产在开发范围之内,而我哥哥又在2006~2007年左右将我的院子中40平米的空地占用私盖民房并与其拥有使用权的地面上的房产连为一体,中间只留下狭小过道。现在我向我哥哥声明收回我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拒绝,我向A市土地局和房产局申明作废两证并登报发布声明,并复印了地籍资料等房地产备案信息(加盖公章等同原件),登报后公示期内没有异议产生,房产局首先为我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120.4平米),就在土地局同意**进入**流程的时候,我哥哥的女儿在该局工作,且通过种种迹象我认为她给我们**程序造成阻断,现在土地局给出的答复是土地情况发生了变更,除非我们给个说辞,不然原来的土地使用权就作废。连同已经建好的120.4平米所使用的土地也将宣告无效。我拿出物权法和国家房地产有关管理条例与土地局相关人员交谈,他们均表示“要给个说辞”,致使目前**陷入停滞。我想请教咨询相关法律人士为我提供意见和建议,帮助我解决此纠纷给我带来的困扰和利益损失。我的困惑是 : 土地局以该土地发生变更为由不给我补发新证,变更并不是土地所有人造成,而是由他人非法建筑造成土地上发生变更,土地局的做法是否合法? 我在外当兵服役,每年省吃俭用给家里寄钱,他们说房子不是我盖得,女人嫁出去了就不能拿家里的地,那我的妹妹都有土地和自建房,一个女人出去当兵二十几年回来就受到如此不公待遇么?况且我转业到地方没有获得军队转业置业补偿和住房补偿,到B市工作也没有享受到相应的住房政策,名下仅有和丈夫共有的住房一套。 使用我的房子未经过我同意将墙面打穿做门面,一分收益都不给我,这样合理么?我现在想回来居住,我想拿回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并行使我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以及土地的使用权,还请各位达人朋友多多关心,谢谢了!我的邮箱 aroscc@ 回答详细当追加奖励,再三万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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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绿茶加青梅
发布于2012-03-06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