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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14条16条如何解释
十四、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实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按以下三种情形及标准。1,低档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户区平房、4层以下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2倍; 2,中档被征收房屋包括4层以上住宅楼、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1.5倍; 3,高档被征收房屋包括别墅、高档住宅楼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十六、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要求: 1,必须能够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必须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 3,旧城区改建必须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 4,不得用**补助购房款并限制产权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部分产权房、限制产权房作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 这两条如何解释呢!因为我们这地方安置时也要我们自己去买安置房的,价钱只需要出房屋的成本价.而14条所例赔偿时又是按市场平均价计算的,这两条是否有冲突?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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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广州小白菜
发布于2012-01-12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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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房网友
丨Lv 10
这个《细则》是个想法而已,国家从来没颁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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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jiu5
丨Lv 2
这个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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