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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来分的房屋(租房性质)要出租,可以要求房产补偿吗?(来自南昌宿舍小区)

    我爸原来单位给他分过一套房子,是公司的宿舍楼(因为当时单位福利分房没有房源了,所以就给分了一套这种房子),这套房子没有产证和使用权证,每月固定交房租,当时说好等我爸妈都过世后再收回,我爸现已退休(事业单位的),现在他们单位要把整幢房子出租给其他公司(出租时间为15年),我想请问象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要求什么样的补偿,可以要求他们给我们相同面积的补偿吗?

    租房 房屋 房源 房产 举报

    提问者:猪醒醒

    发布于200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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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油条和豆浆 丨Lv 3
    也就是说您的房子是公房,您们家和产权单位有租赁协议吗?如果没有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就是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也就是说产权单位可以随时要求您们家搬出去,当然要给您们一定的准备时间。如果有看看协议是否到期了,要是没有到期,可以要求产权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1 2007-06-02 举报
  • 施特劳斯的小狗 丨Lv 4
    福利分房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种福利,早期都是承租关系,只有进入二十世纪才有房产证一事。你们这种房性质上,物权法没有出台前,这种承租关系民法上民法上称之为用益物权,而物权法生效后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就不是用益物权了而是一种债权,现在他们单位要把整幢房子出租给其他公司(出租时间为15年)的行为也是一种债权关系。尽管债权具有平等性,不过没关系,因为你们正在使用该租赁物,就具有的表象,具有了物权的属性,因此,你们的债权优先于后成立的债权。你们完全可以不搬,他们也没有任何办法,如果你们考虑其他的问题,当然可以要求你爸单位满足你们比相同面积更为优异的条件才搬,否则,你们可以不搬。
    +10 2007-06-0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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