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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8615705662 丨Lv 1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现在已经交房3年了,开发商一直不办理房产证属于违约行为,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例如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在开发商联系不上,您只能够去法院起诉了。建议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交房通知书和确认书等证据。
    +1 2019-06-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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