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政策法规 > 房产政策

相关搜索推荐

共2个回答
  • ask3237903295 丨Lv 2
    实适用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在五年内转让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如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6条、第58条和《国发意见》第11条规定,宣布当事人的经济适用房转让行为无效。对于经济适用房购买人转让五年后有限产权或已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只要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参照《合同法》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即可。(三)、人民法院应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房的事实告知政府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以便政府决定是否参加诉讼,确保政府回购权、优先购买权得以实现。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在五年内转让经济适用房,该房应由政府回购,五年后转让经济适用房,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时,应当将该事实告知政府,以便政府行使回购权、优先购买权。
    +1 2019-04-11 举报
  • ask9126609850 丨Lv 1
    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购房全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 2019-04-11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