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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5077905119 丨Lv 0
    可以通过自己的协议处理,实在不行就只能通过法院咯。经济适用房的弊端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自1998年实施以来,确实解决了很多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但此一时彼一时,它应该退出历史舞台,而不是简单转向补“砖头”与补“人头”并行的模式。1、经济适用房违背市场规律。经济适用房是经济转轨的产物,用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倒是还能说得过去,一直延续到现在就不正常了。在当下的中国城镇,住房绝对属于奢侈品、稀缺品,姑且不论经济适用房能否到真正的穷人手里,以“公平”的名义用财政税收来补贴穷人来进行奢侈消费、实现拥有住房的梦想,而社会的中间阶层却在为高涨的商品房价格而绝望,这显然不是真正的“公平”。这种违反市场规律的住房制度,必然是低效的。2、经济适用房缺乏退出机制。为了保证经济适用房不被富人拿来炒卖,各地一般规定经济适用房在一定年限内(如5年)不能转卖。首先,这一规定并不能有效阻止经济适用房的炒卖;其次,买经济适用房的时候是穷人,不代表一辈子是穷人,收入改善后还不退出,一直占用政府补贴的住房,对其他穷人不公平。3、经济适用房容易误导购房者提前消费。自从推出经济适用房之后,不管是有钱的,钱不多的,没钱的都想通过购买房地产达到梦寐以求的愿望。从而买房热度迅速升温,扭曲了一些人对自己购房能力的估计,产生超乎偿还能力的提前消费。政府补贴在购房时起了很大的诱导作用,却不会显著地提高购房者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1 2019-04-09 举报
  • ask440917079 丨Lv 1
    已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不可以再以自己的名字购买商品房,如果以自己名字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就要收回,只要是以自己的经济适用房户口单位上的任意一人的名义购买商品房就要收回经济适用房,如果自己父母户口不在自己们的户口本上,可以以父亲名义购买商品房,不过不能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只要过户到自己名下,经济适用房也要收回。总之,一旦拥有了经济适用房就不可以有以自己名字出现的第二套房,不管这个第二套房是什么性质的。不过可以先以父亲名义把那个商品房买下来,然后等经济适用房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的时候卖掉,那个商品房就可以是自己的名字了。
    +1 2019-04-09 举报
  • ask7507385463 丨Lv 2
    一、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例■借名买房“借名买房”即指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以具有购买资格的人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系名义上的购买人,而实际出资的则是另外的人。“借名买房”的当事人双方在购房前都会私下签订一个协议,对“借名”行为做出约定:1.双方明确约定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号转让他方;2.双方不明确约定买卖房号,仅签订协议约定,房屋购买后有关房屋的所有权利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方,名义买房人要无条件协助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关手续;3.名义买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即与实际出资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套房屋出卖给实际出资人,待政策允许后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产生纠纷一般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名义买房人想实际占有房屋,起诉实际出资人腾房;第二种是实际出资人起诉名义买房人,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1 2019-04-0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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