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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贩店
丨Lv 0
“小产权房”目前尚无规范的定义,通常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集体的土地上建筑的向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小产权房不属于商品房,因而小产权房的购买者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反而构成违法。《士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四款,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依照法律规定,销售商品房应当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小产权房未经士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涉嫌违法用地;小产权房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涉嫌违法建设;小产权房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因而不能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小产权房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有依法被拆除的危险性。2、小产权房没有取得国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不能合法设定房屋抵押权,不具有房屋所有权,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能进行二手房交易。3、如果遇有国家征地或者拆迁的情形,购房者的利益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4、小产权房购房合同属于违法,应当认定无效。如果遇有房屋产权纠纷则缺少有效的解决纠纷的依据和法律保护。5、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6、小产权房的附属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等,因不在国家规划之列也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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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农村房屋产权问题:一、农村房屋没房产证引发三大难题目前,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由于农村房屋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仅影响了农村房屋财产权的实现,还引发了三大难题。首先,由农村房产引发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拆迁纠纷因没有房产证,缺乏法律依据,很难处理。同时,房屋作为农民的最大固定资产,由于没有独立产权,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融资,“死”资产不能变成“活”资本。第三,由于村民住宅没有独立产权,不允许村民住宅流转,形成空心村,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二、给农村房屋“房产证”不同于小产权房这一制度缺陷,既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给农村房屋产权发证已迫在眉睫。这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按照这一精神,要保障和实现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必须打破现有政策和法律对农民宅基地和住房进行流转的限制和制约,明确村民房屋享有独立产权,允许村民宅基地的使有权和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流转。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参照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制度,结合农村实际,将宅基地的使用权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分开,建立农村住宅产权登记制度,明确农村住宅的独立产权主体,赋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房屋产权政策,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一项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