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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建设用地转让条件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还有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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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简明流程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要想在集体农用地上进行工业、商业等开发就会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为此就农用地转用的程序问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作简要的叙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第八步】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的农用地或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国土资源局可直接发出用地文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九步】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则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用地单位只有中标才可获得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国有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将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步】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其中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用地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省级规定缴纳闲置费如超过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政府会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核验无误后同时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步】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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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土地转让手续及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是什么您知道土地出让手续有哪些吗?土地出让手续的办理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供的手续,及转让双方提供的手续。汉海招融网将详细为您介绍土地出让的手续,及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土地出让手续有哪些用地单位审报材料齐备后,由具体承办人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转让双方签定转让合同。需报材料:(一)转让方提供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函原、复印件;2、原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3、上交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证明复印件;4、提供土地评估报告;5、规划办审定的航测地形图的红线图原件。(二)受让方提供1、项目批复原、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上交财政局契税证明复印件。(三)转让双方提供1、土地转让申请书原件;2、经公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4份)。(以上资料规格为B5纸,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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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6303771352
丨Lv 0
通过土地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可以转让、抵押、出租: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④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其他情况下,通过划拨土地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37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第38条规定条件的,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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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1.首先确定土地用途是什么,你只能做符合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2.如果是住宅项目,那么要补办出让手续,除非你有经适房计划,那么按照经适房出售,办理划拨住宅性质的权利证书3.若想做商品房,要补办出让手续,那么这就牵扯很多问题(1)现在的土地使用者(你说的政府部门)是没有房产开发资质的,那么土地使用权就要转让给你们,但划拨土地转让手续很复杂。(2)首先,这个政府部门必须要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同意其将土地转让。其他的要件看你们当地的土地部门的政策要求了(3)政府部门资料准备齐后,由于土地要变成出让住宅,按照现行土地政策,必须要走招拍挂公开出让,那么你们就成为了竞买者之一,不是必然的竞得人。(4)出让金像你说的这种,有两种情况:一、该土地政府储备了,然后公开出让,那你的出让金就是成交价。二、土地由政府部门委托挂牌,那么出让金就是出让住宅条件下的市场价值和划拨住宅权益价值的差额,这部分交给国库,然后你们对政府部门进行补偿,补偿条件是出让时一并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