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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652737632
丨Lv 1
你好,农村房屋产权继承需要注意的问题:一、买卖农村房屋的效力及处理方式。随着城市化发展及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买地的情况较多,如宅基地房屋、小产权房,但是从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角度讲这属于国家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针对今年来这类案件较多的现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出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该法律文件规定“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同时提出处理该类案件的三个原则:一是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二是要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三是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特别指出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买卖合同无效,如果买房人新增房屋投资也可以要求原房主返还或赔偿。二、继承农村房屋的法律规定。由于农村居民在生活方式以及观念上具有一定的特性,因此在处理这类继承纠纷时要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继承”、“权利义务相统一”等原则。首先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老人在世时订立了生效遗嘱的,则按照遗嘱继承即可。如果发生没有订立任何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未明示继承放弃;继承人因杀害被继承人或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嘱或遗赠协议没有处分全部遗产。则按照法定继承,首先由第一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再婚继子女、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按人数等额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则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按人数等额继承。三、农转非城市居民如何取得农村房屋的权利。我国农村房屋原则上属于农村集体成员享有,但是如果家庭成员中出现丧失农村户口的情况,还是要保护其合法的继承权。即使其丧失了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对与土地上房屋还是享有财产权,这是《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权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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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7321388069
丨Lv 1
您好,很高兴能回答您的问题,上海市动迁房买卖政策有1、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比较多,一般可能不止一户人家,还牵涉到已分户的成年子女,而拆迁安置协议只与安置对象中的一人签订,购买此类房屋容易在无意中侵犯其他共有人(安置对象)的权益而导致无效。2、此类房屋没有产证,如遇房价上涨,原房主极易反悔,导致纠纷。3、虽然一定期限满后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房屋转让的营业税、个税等负担极易转嫁到购买人,导致房价提高。总之,购买安置房的风险较大,容易发生纠纷,牵扯到自己和家人的很多精力,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故购买安置房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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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5236524151
丨Lv 0
和城市房屋拆迁不一样,农村房屋拆迁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各地一般都是根据土地法和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制订的政策。我这里有《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关于农村房屋补偿的条款,希望你对你们有帮助。1、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2、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3、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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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099842468
丨Lv 2
条件,一)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市区(紫金、白云、万象、岩泉、水阁、富岭等六个街道)常住非农业户口,居住满5年。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必须满1年。申请人未婚或者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必须年满35周岁;(二)住房条件。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成员未在丽水市范围内的行政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上建房,未领取过建房费或购房补贴,未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三)经济条件。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年人均低收入标准;(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家庭住房包括继承住房、商品住房、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及非住宅用房。在规定年限内通过赠与、分家析产、拆迁、出售等方式转移房屋权属的,应当计入家庭住房面积。年人均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市政府实行动态管理,在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