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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房地产的虚假宣传的事情,2017年买了商品房,当时宣传有地铁
你好,关于房地产的虚假宣传的事情,2017年买了商品房,当时宣传有地铁,医疗入户还可以买房带户口,今年交房时发现全是忽悠而且这房子是当地的回迁房、楼间距及采光都有严重的问题,小区现在还有四栋楼在建设中,我们业主找到当地住建局维权,经过多次维权,当地工商局给出的是虚假宣传超出两年,说不予追究,想问一下您,这个说法正确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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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8456305538
发布于2018-11-2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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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6090285758
丨Lv 0
根据我国《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这是法律规范对房地产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发展商所作的房地产广告不实,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发展商无疑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购房者因受不实广告的误导已经与发展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发展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通常会视广告的虚假程度及虚假广告对购房者的误导效果判决发展商按房产售价的1%—3%向购房者作出赔偿。当然,如果发展商认为可以兑现广告内容,也可以选择向购房者兑现广告中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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