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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高晓云 勾结丁红受贿案,判刑六年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收受卖房人的贿赂,并与房屋中介人员相互勾结,授意他人修改或自己帮助他人修改房产交易资料,违规办理免征、减征税款手续,是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还是偷税罪和受贿罪,是两罪并罚还是按法条竞合或者牵连关系择一重罪处罚;普通犯罪主体是否可以与身份犯一起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共犯等等,是该案的三个争议问题。本案的审判,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至2006年,被告人高晓云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二手房交易市场征收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的交易资料,核定应纳税款等职务之便,授意他人修改或自己帮助他人修改相关的房产交易资料,违规为卖房人办理免征、减征税款的手续,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144万余元。其中,高晓云与房屋中介人员被告人丁红合伙采用上述手法,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45万余元。高晓云从中收受客户所送贿赂款人民币4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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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红楼叹

    发布于20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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