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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对查扣的物品怎样处理?

    提问者:楼市衣帽间

    发布于2011-12-29

共1个回答
  • 搜搜小编 丨Lv 5
     对查扣的物品,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办案人员有证据证明找不到当事人,可分两种情况处理:⑴ 不能确定案件性质的,则对查扣的物品不能认定为罚没物。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8号令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账户上。⑵ 案件性质可以确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找不到当事人的,查扣的物品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处理。
    +1 2011-12-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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